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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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 博士班

博士班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2008/06/03)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八十九學年度哲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教務處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九十學年度哲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九十學年度哲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九十一學年度哲學系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九十三學年度哲學系第十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哲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哲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九十六學年度哲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考試、學位頒授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特訂定本規則。

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本系依教育部每年核定之名額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其入學考試(含甄試)辦法及評分比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列載於本校招生簡章。

第三條   凡經本系博士班入學考試(含甄試)錄取者,得修習本系博士學位,為本系博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年由招生委員會負責組成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負責博士班入學考試事宜,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二章  修業及選課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期限最低三年,最高七年。

第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期限內修滿至少三十六學分,其中至少二十四學分須為本系所開設之科目,並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始得頒予博士學位。

第七條   本系博士班學程分為七大課程領域:(一)形上學(二)知識論(三)法政哲學與倫理學(四)心靈與語言哲學(五)科學史與科學哲學(六)數理邏輯與哲學邏輯(七)古典與當代重要哲學家。各領域之科目列載於本系博士班課程規劃表。

第八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期限內,自本系博士班七大課程領域中至少修習五門不同領域之課程。

第九條 一、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至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前,由系主任指派學業導師。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修科目,應經學業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

第十條 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一、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二、 本項考試每年三月及十月接受申請,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一至三人實施之。考試時間四小時,考試內容以閱讀測驗及翻譯為主。
                  三、 本項考試以二百分為滿分,一百五十分(含)以上為通過。未通過本項考試者,得申請重考,無次數之限制。
                  四、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提出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成績一百分(含)以上或TOEFL電腦化測驗成績二百五十分(含)以上之證明,申請抵免本項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第十一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就其曾修習之研究所科目,依本校規定向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申請抵免修習科目及學分數。經該委員會審查並提報系務會議通過後之科目及學分數得予以抵免。

 

第三章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三年內修滿本系所開課程二十四學分,且其中各科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本項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本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分兩部分:
一、基礎研讀書目之筆試與口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選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之,其實施方式另訂。
二、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之審查與口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選考
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之,其實施方式另訂。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一部分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二部分。

第十五條  一、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者,得就其未通過之部分申請重考,惟
以一次為限。重考仍未通過者,取消其博士班研究生身份。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五年內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未如期
通過者,取消其博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章  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第一部分後,選定本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為其論文指導教授,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惟助理教授需具備三年以上教學研究經驗,且最多指導一名博士生必要時,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博士班研究生得邀請系外學者共同指導。

第十七條    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系主任遴聘國內外學者五至九人(含論文指導教授)組成之。惟其成員須包含本系副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至少一人,以及本系以外之助理教授(含)或同等職位以上學者至少一人。

第十八條    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統籌博士學位考試事宜。召集人由系主任遴聘之,惟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十九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有關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與博士論文之撰寫及進程,悉依本系「博士論文進程表」及「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

第二十條    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考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五章  獎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得申請本系各項獎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word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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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學位授予要點 (2005/09/22)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八十九學年度哲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哲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本要點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訂定之。

2.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及格,並修畢規定之學分數者,得申請學位

  考試。

3.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三個月內成立學位考試委員會。

4.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系外委員至少一人,系內委員(論文指導教授除外)

     亦至少一人。

  二. 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應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相關法規辦

     理。

  三. 其他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並依據「國立

     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及「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

     表」相關法規辦理。

5.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應由論文指導教授決定、經系主任核可後,由校長遴聘之。

6.學位考試申請,應於考試日期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應明確訂定學位考試日期與時間)
  (二) 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同意書
  (四) 完整論文五至九份

7.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有三

  分之一以上(含)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8.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於其修業年限內,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

  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9.前述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與辦法」規定辦理。

10.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學位授予要點
word
(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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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表
new(2005/09/2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本系
   博士班修業規則,訂定本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表。

二、 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本系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2. 本項考試每年三月及十月接受申請,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一至三人實施
    之。考試時間四小時,考試內容以閱讀測驗及翻譯為主。

   3. 本項考試以二百分為滿分,一百五十分(含)以上為通過。未通過本項考試者,得申請重
    考,無次數之限制。

   4.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得提出TOEFL電腦化測驗成績二百五十分(含)以上之證明,申請抵免
    本項英語文能力鑑定考試。

三、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三年內修滿本系所開課程二十四學分,且其中各科成績在八十分
    (含)以上後,始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本項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
    位考試。

   2. 本項考試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師遴聘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實施。

   3. 博士班研究生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1) 歷年成績單一份
    (2) 申請表
    (3)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含論文題目);並須有論文指導教授之同意簽名。

四、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之產生:
   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相關法規辦理。

五、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產生:

   1.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三個月內選定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系內委
    員。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含論文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之人選由論文
    指導教授決定、經系主任核可後,由校長遴聘之。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4.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系外助理教授或同等職位以上學者至少一人。

   5.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須包含本系副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至少一人。

   6.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系主任指定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7. 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博士學位考試日期前至少八星期,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系申請組成博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1) 申請表
    (2)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含論文題目)

六、 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後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2.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本校規定之每學期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二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系
    提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1) 申請表(應明確訂定學位考試之日期與時間)
    (2) 歷年成績單一份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之同意書

   3. 博士學位考試應於本系進行;如有必要,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在指定地點進行。

七、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博士學位考試日期前至少六星期,將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簽名之論文,依
   考試委員之人數自行印製相當之冊數,送交本系。經本系「博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小組」
   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轉送各考試委員,並於學位考試開始前一個月報請學校核備。

八、 博士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尚未裝訂之完整博士論文稿件一式兩份送交本系,由系主任指定
   本系專任教師兩名查核其論文格式,經確認符合本系「博士論文格式須知」之規定後,始得
   印製正式論文,以供本系冊報其畢業資格。

九、 博士班研究生提送本系冊報畢業資格用之正式論文應自行印製至少十冊,其中黑色布面精裝
   燙金之論文五冊,平(精)裝五冊,於本校規定辦理畢業離校截止日前送交本系,俾分送本校
   圖書館、本系、國立中央圖書館、國立教育資料館、以及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資料中心,
   並辦理離校手續。

十、 凡違反本進程表之規定者,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依本校相關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十一、 本進程表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進程表 word (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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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新修正版規定待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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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版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八十九學年度哲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九十學年度哲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本作業要點依「國立中正大學辦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

2.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有特殊表現者,經本系或相關
  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得向本系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3.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核
  計。但招生名額不足五人者,以兩名核計。前項名額不包含於當年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
  招生名額內。

4.每學年之申請截止日為六月十五日。申請人應檢具申請信、教授推薦函( 兩封)、本系研究所
  成績單一份、研究計劃一份(三~五頁)、哲學論文一篇(十二~十五頁)向本系提出申請。
  本系系務會議為審查權責機關。

5.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研究生不得參與碩士學位口試。若有違背取消其逕行修讀
  博士學位之資格。

6.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若有餘額,得在每學年一月十五日之前接受申請。通過者自
  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兩週內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份。

7.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得申請放棄博士生之身分,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再回原碩士班
  就讀,並不得再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8.本要點規定若有盡事宜,依本校作業規定辦理。

9.本作業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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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表格下載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 (doc檔)  (或至教務處教學組網頁下載列印)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教授推薦書 (doc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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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考試相關流程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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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博士
    資格考試,依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第十三條,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滿足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皆 可以提出資格考
    試之申請。

第三條 本項考試分兩部分:基礎研讀書目之考試,以及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之審查與口試。

第四條

1.基礎研讀書目之考試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月一日或每學年第二學期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並於申請截止日期後一個月內舉行考試。

2.基礎研讀書目考試之筆試分兩領域:形上學-知識論,以及實踐哲學。學生於申請時自行選定
  其一為主領域,另一為次領域。皆以本系所訂定之哲學著作為範圍。應試者於接獲通知後親
  自領取第一部分之試題,二十四小時後親自交卷;一週內親自領取第二部分之試題,24小時
  後親自交卷。

3.應試者得參閱任何資料,惟應試者不得涉及任何抄襲行為,也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本項考試之
  內容。

第五條 本項基礎研讀書目考試之口試部份應於筆試部分結束後四週內舉行。口試範圍以筆試
    部分為主。口試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

第六條 本項基礎研讀書目考試之各領域(筆試與口試合計)以70分為及格,其中筆試佔百分之六
    十,口試佔百分之四十。應分開評量考生在形上學-知識論以及實踐哲學的表現,凡未
    達70分之領域可申請重考。

第七條 通過基礎研讀書目考試者應於一年內申請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之審查與口試。申請本項考
     試者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項考試應於當學期完成。

第八條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之口試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審查與口試表現達70分者為通過,未達
    70分者得申請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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