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學會章程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修訂
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訂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修訂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宗旨
本會以發揚科學精神之哲學理論,促進會員彼此之學術討論及共同研究,與聯繫會員情誼為宗旨。
三、會址
本會設於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一、會員資格
1.凡本校哲學系博士班及碩士班在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2.本會會員分為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
3.博三以下與研二以下會員為當然會員。
4.博四以上與研三以上會員為榮譽會員,除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並可不用繳會費,其他權利與義務相同。若欲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則需繳納會費。
二、會員權利
1.發言權:於大會有發言權。
2.建議權:於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3.表決權:於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4.選舉權:有選舉會長及各幹部之權。
5.被選舉權:有被選舉為會長及各幹部之權。
6.罷免權:有罷免會長及各股幹部之權。
7.參加權:對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有參加權。
三、會員義務
1.繳交會費之義務:會費於每學期初繳交,費額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2.參加活動之義務: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託付之事宜。
第三章 經費
一、來源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贊助金、及其他捐贈為本會經費之來源。
二、經費管理
本會經費由總務股管理,會員可向總務股查詢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章 組織
一、組織圖解
二、會員大會
1.由本會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由會長主持召開每學期至少兩次,討論本會事宜,決議本會之待議事項。
3.必要時可由會長或1/3以上之全體會員連署委請會長於一週內召開臨時大會,連署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進行。若會長於一週內不克召開時,得由連署人自行推派代表召集之。
三、幹部選舉
1.本會設會長、總務股長、文書股長及活動股長各一名。會員大會可視需要增加幹部。
2.本會採會長制,所有學會幹部由會長任命,並於兩週內於會員大會及系公佈欄公佈。若逾期未公佈,則須經會員大會臨時會於逾期日起一週內提名選舉之。
3.幹部任期一年,二月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
4.各幹部於十二月底改選,並於隔年二月前交接。
四、幹部職務
1.會長
a.會長會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b.會長職務為協助處理會務,召開會員大會,協調各股幹部合作事項之衝突。
c.會長有列席系務會議之權利義務,或可推派代表列席系務會議,並將會議內容(決議)之摘要轉告會員。
d.會長下增設臨時活動專款,預算所編列之臨時活動專款在大會通過之後,由會長依職權裁量使用。
2.總務股長
a.其職權為本會之收支、管理等事宜,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b.總務股長必須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之財務支出表。
3.文書股長
a. 處理會議記錄。
b. 學期末時處理訂書事宜。
4.活動股長
a.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五章 會議
一、會長為會員大會之主席。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當然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得通過。
三、若會員不克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需親自通知會長或以授權書證明,並且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與修訂
一、本章程擬定後,交由會員大會認可通過,向系主任及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批實施之,其修訂亦同。
二、本章程依本校社團組織辦法訂定之。
三、本章程得依實際狀況由2/3以上會員依書面或電子郵件連署同意得修改之。修改完成後會長需召開會員大會,2/3以上當然會員出席,及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得通過修訂案。